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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目前,省专利局、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广东省专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现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章 第三条 经审查批准的专利产品,可享受广东省税收优惠政策。从《广东省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产品名单》下达年度开始,发明专利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2年内,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给生产单位。
第二章 第四条 申请专利新产品税收优惠,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整个产品或其关键零部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 专利权有效并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三、 成品在广东省内首次生产;
四、 有良好市场前景并已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环保、安全、卫生等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 产品属于特殊行业的应持有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第六条 专利产品税收优惠每年办理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9至10月。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专利产品,由省专利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并下达《广东省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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