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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潮州市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三项费用是指财政资金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该资金是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必须加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得用于非研究开发性质的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商品经营。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区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扶持区级以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预算内专项资金。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无偿资助,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条
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的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项目对产业带动性强,对全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发展有较好的牵动作用;
(三)项目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申请应在每年4月底前,由企业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潮州市湘桥区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申报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区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文件;
4、上一年经营、财务状况;
5、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第七条
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由区科技局负责受理,区科技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对项目进行考察并商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按区财政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报区政府主管科技工作领导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直接下拨给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
对2002年以前投放的三项资金,由区科技局按科技经费有偿使用合同负责清理回收,纳入财政专户。
第九条
2002年前的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力而丧失偿还能力的,可酌情给予减免。其申报程度: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签具意见后,送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呈区政府分管科技工作领导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潮州市湘桥区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潮湘府办〔1998〕2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