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持续3年纳税额排名在全市前3位的,其法定代表人由市政府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p>
五、对纳税大户依下列标准优先安排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金
(一)全年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含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免抵调库额)1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全市税收平均增长幅度的企业,其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
1、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
2、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补助15万元;
3、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二)企业当年度纳税总额(含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免抵调库额)比上年增长幅度未达到全市税收平均增长水平的,在(一)项最后一档以上,降低一个补助档次予以优先安排;税收总额比上年下降的不安排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金。
六、纳税大户申领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金的程序
(一)由被认定为纳税大户的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优先安排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金的申请;
(二)市科技局接到企业的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三)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把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金划付给申请企业;
(四)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金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或人员培训,不得作为奖金发放。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数不含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清理欠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以及稽查收入等。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核准提报企业纳税额,由市财政局审查、计算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数。
(二)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60%部分、国有企业所得税40%部分、非国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4%部分以及其他地方税收。
(三)如涉及财政体制变动,另行调整地方财政收入范围。
(四)凡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由市政府统一奖励或发放补助。其中,纳税大户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金先由市财政垫付,按照企业税收征管归属由市、县(区)各自负担,名牌名标所需奖励经费由市负担。
(五)原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来源:潮府[2006]1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