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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依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潮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
第三条
湘桥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已实施的科技项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属区内首创,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区实际有所创新,推广范围广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的;
(三)引进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开发出同类设备或者有所创新,并在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综合应用新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经过研究、考察、调查等途径整理的资料、图表、报告以及学术上、理论上的新见解,经过实践证明对经济建设或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的;
(六)经过一年以上应用,证明对经济建设或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的计算机应用程序以及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电子商务网站、网络中心。
第五条
湘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个等次:
(一)项目属市内首创,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以上水平,技术先进,技术难度大,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应用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可评为一等奖;
(二)创造性较高,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以上水平,技术先进且有一定的难度,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推广应用后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二等奖;
(三)凡有一定的先进性、创造性、推广应用价值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区内先进水平以上,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可评为三等奖。
第六条
凡重大发现、发明创造,对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评为特等奖。
第七条
湘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必须经过科技行政部门组织成果评价,统一填写由区科技行政部门印制的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区设立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13人组成。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潮州市湘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区直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街道、镇、场基层单位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区科技局申报;
(三)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向主要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
(四)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奖励。
(五)区直各主管部门和街道、镇、场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必须就该项目的意义、科技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奖励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召开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评审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方可开会。评审各项目的奖励等级,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拟奖项目应当由实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经区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在授奖前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区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区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决。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区评审委员会将拟奖项目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给予颁奖。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奖金分别为:一等奖一万元,二等奖八千元,三等奖五千元。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以下原则分配:属于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属于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50%发给首席完成者,其余部分由单位领导班子会同首席完成者主持,按贡献大小分配给有功人员,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予撤销,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责任人以批评或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湘桥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原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科技局关于潮州市湘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潮湘府办[1998]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