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潮州市委文件
潮发[1998]33号
中共潮州市委
潮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
各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增创“工业立市”新优势,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
伐,特作如下规定。
一、
放开经营范围限制,简化审批手续
凡城乡居民,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辞退职及下岗、分流人员,归桥、侨
侨眷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可直接到经营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业登记,兴办民营企业。
凡允许国有、集体、“三资”企业经营的行业、项目,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之外,均允
许民营企业经营、国家专营、专控的部分商品,经批准可由民营企业临时经营,经营方式全
放开。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必须提交许可证或专项审批项目之外,其它前置条件不
作为注册登记的必要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发给营业执照,
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及年检手续,在申请报材料完备合格的前提下,应在三
个工作日之内办妥。各部门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有异议或需修改补充的,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
一次性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对超过期限未办妥审批手续的,应说明原因。属故意刁难,构成
违纪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
为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提供方便
民营企业人员出境出国进行商务考察或经商活动,市、县区外事、公安等部门要尽快为其
理有关手续。可按临时因公出访或因私出境程序报批,由县处级以上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工商
联、个体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具证明,到外事、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护照或通行证。年出
口创汇100万美元或纳税50万以上的涉外业务较多的民营企业,可按规定优先到外事、公安部
门办理多次往返香港通行证。
三、
扶持重点民营企业
选择一批有一定生产规模、市场前景好、科技水平较高、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或出口创汇
500万美元以上民营企业,作为市级重点扶持对象,扶持的措施包括:
(一)
行政性服务实行特事特办。企业需上报上级审批的请示、报告等,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受
理或转报,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简化上报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行政性服务。(二)企业发
展的所需用地,根据年度用地计划,优先给予安排。(三)实行重点保护。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规范
行政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
式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重点企业的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评审一次,并向有关部门
公布。
四、
实行工业生产性用电、用水价格优惠,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从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对属市区直接供电、供水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实
行工业生产性用电、用水价格优惠的扶持,具体办法为:(一)对工业生产性用电年100万度以上企
业,以1997年实际用电量为基数,基数内按规行电价计收,超基数部分分三个档次实行优惠:
年用电量100—300万度(不含300万度)的企业,超基数部分每度优惠0.03元;年用电量300—500
万度(不含500万度)的企业,超基数部分每度优惠0.05元;年用电量度500万度以上(含500万度)
的企业,超基数部分每度优惠0.07元。(二)对年工业生产性用水12000吨以上企业,以1997年实际
用水量为基数,基数内按现行工业用水价格计收,超基数部分,每超10%,优惠5%计收,最高优惠限
额为50%。商业营业性用水可参照工业生产性用水价格优惠办法执行。(三)新投产企业达到上述起点
的用电用水大户,由有关部门参照上述办法给予扶持。(四)优惠电价、水价每半年预结一次,年终总结。
潮安县、饶平县应结合实际,制订本区域工业性用电、用水的优惠措施。
五、
坚决制止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
对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二册一票,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即:由市物价
部门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审核、编印《收费都督手册》(收费册),列明各项收费的部门
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给各项收费部门及企业;编印《缴费登高记册》发给企业,所有收费部门向企业收费,都应在企业有的《缴费登记册》上登记,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企业凭收费部门开具的票据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收费点交款。各收费单位不得直接收款和自行使用收费款,各
项收费统一由财政部门一口收取后,再按有关规定返拨给有关部门。凡《收费监督手册》以外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民营企业有权拒缴,有权投诉和举报。今后凡须增加或减少的收费项目,必须有合法依据并由市物价
部门在《收费监督手册》中作相应的变更。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及时查处巧立
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强行推销书刊、强拉赞助等行为。对乱收费(包括自立项目,搭车收费,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罚款、乱摊派者,一经查出、除一律退回已收款项加经济处罚外,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
切实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社会政治地位
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市、县区政府每年发别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会,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并认真听取他们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碰到的问题。大力表彰先进民营企业。每年市的“先进乡镇企业”、“先进单位”等评比奖项,民营企业应安排一定比例。对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年纳税额50万以上的私营企业,由税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与此同时,各级党政要从政治上关心民营企业家,采取多种办法,保护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其社会政治地位。
本规定所称的民营经济(企业),是指利用民间资本兴办的经济实体。其组织形包括个体私营、独资经营、
合伙经营、股份合作经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
中共潮州市委
潮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