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中 共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委
办 公 室 文 件
湘委办发[1998]44号
转发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民营经济
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镇、场党委、办事处(政府),区直各局以上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扶
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潮发[1998]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潮州市湘桥区委办公室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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