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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天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根据《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归口管理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省科委民营科技机构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当地民营科技企业初审工作。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范围和标准:

一、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非政府经营,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科技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              有合法拥有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或科技服务的能力;

三、              科技开发费用应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

四、              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

五、              企业依法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研工作成绩。

六、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前其管理人员应接受关于知识产权、科技法规、科技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证书。

第四条           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程序:

   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科委提出申请,各级科委依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审查亲提出意见,报省科委批准(广州、深圳市科委可自行批准),颁发《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并编制《广东省享受税收优惠的民营科技企业名录》。

第五条           经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凭《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办理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国家或省级高新区内的民营科技企业,经区管委会审查后,直接报省科委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企业须报送如下材料:

一、《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所要求填报的材料(参看附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技术成果证明。

第八条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由省科委统一制发。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经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工商执照年度检验前进行一次甄别。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取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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